低空经济应用场景企业安全自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CCAR-92 部等规定,对持有有效运营合格证的运营人开展安全自评估。覆盖空域条件、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低空航空器、信息数据、舆情引导及其他(特定类/审定类)八大维度,帮助运营人逐项排查、按维度定级、就高得出总体风险,并在 UOM 平台提交前完成准备。
来源:UOM平台
D1 · 空域条件
待评共 6 项空域限制、基准高度、飞行间隔与避让、视距/超视距运行、飞行前准备。
操控员应遵守运行控制系统限制,避免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限制区域;准确掌握位置,防止误入空中危险区和禁区。
自测:贵司是否建立运行控制系统限制与位置监控机制,确保无人机不进入限制区域、不误入禁区/危险区?
操控员应遵守相应运行场景的统一基准高度设置规则。
自测:贵司操控员是否按运行场景遵守统一基准高度设置规则?
无人机之间、以及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之间应按局方要求保持飞行间隔并遵守避让规则;无人机飞行应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自测:贵司运行是否按局方要求保持飞行间隔、并明确无人机避让有人航空器的规则?
视距内运行(含夜间)须保持直接且无设备辅助的目视接触;禁止飞越集会人群上空;与障碍物保持最低安全间隔;开启防碰撞灯光;仅昼间运行(除非执照符合夜间要求);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他航空器。
自测:贵司视距内运行是否满足目视接触、禁飞人群、安全间隔、防撞灯、航路优先等要求?
超视距运行应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危及空域其他使用者或无法按飞行计划继续时立即停止飞行;操控员应能随时控制无人机,自动模式应能随时超控。
自测:贵司超视距运行是否保留随时控制权(含自动模式超控),并在危及安全时立即停止?
飞行前确认注册/标识等适航要求、了解气象限制、确认运行场地满足说明书要求、检查组件/燃油或电池/通信链路、制定紧急处置预案(含人为坠机应急与紧急备降地点)、了解人员与地形位置并确保参与人员知悉条件与职责。
自测:贵司是否在每次飞行前完成注册/气象/场地/组件/通信/预案/人员知悉等检查?
D2 · 基础设施
待评共 1 项运行控制系统的动态控制与监控能力。
运行人应对无人机运行控制负责,按局方要求使用具备全过程动态控制与监控能力的运行控制系统,以履行运行控制职责、管控风险、提高效率。
自测:贵司是否按局方要求部署并使用具备全过程动态控制与监控能力的运行控制系统?
D3 · 运营企业
待评共 5 项局方监督检查、持续安全运营条件、责任保险、动态信息报送、危险品。
运行人应接受局方监督或检查;能在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地点提供运营合格证及运营规范、应保存记录/文件/报告的现行清单,相关人员能提供资料。
自测:贵司是否能随时向局方提供运营合格证、运营规范及应保存的各类记录文件清单?
持续具备管理机构/人员与符合安全操控要求的操控员、符合要求的无人机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并保证持续具备实施能力;经营类应为营利法人;涉外商投资须符合外资管理要求。
自测:贵司是否持续满足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制度与营利法人等安全运营条件?
运营人应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自测:贵司是否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请提供明确的保险单号)
应通过 UOM 平台报送经营活动性质、运营区域、航线、起降架次、运营时间、作业量等动态信息;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上年度运营报告(企业简介、经营情况、股东、董监高及技术人员情况);民航局定期组织诚信经营评价。
自测:贵司是否按时通过 UOM 报送动态信息,并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上年度运营报告?
载运危险品的,除符合本规则外,还应符合民航局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要求。
自测:如涉及载运危险品,贵司是否符合民航局危险品管理有关要求?
D4 · 从业人员
待评共 7 项操控员执照资质、酒精药物限制、持续适航与维修管理。
微型/轻型操控员应符合安全操控要求(轻型管制空域内需理论培训合格);小型/中型/大型操控员应取得相应有效操控员执照并随身携带。
自测:贵司操控员是否均具备与机型对应的有效执照/安全操控资质?(请列明姓名、执照编号、等级、有效期)
操控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 8 小时内、血液酒精≥0.04%、或受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操控员;应按局方要求接受酒精或药物检验。
自测:贵司是否建立并执行操控员酒精/药物限制与检验制度?
运行人应对持续保持无人机系统适航状态负责:适航证件持续有效、处于适航状态、应急救生设备正常、遥控站及链路设施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自测:贵司无人机系统是否持续保持适航状态(证件有效、设备正常、链路可用)?
应指定符合资质的人员或单位实施制造厂持续适航文件/服务文件中的强制性维修要求、主最低设备清单维修程序、局方其他维修要求。
自测:贵司是否由具备资质的人员/单位实施规定维修工作?
除传统航空器设计的维修人员应符合 CCAR-91 外,无人机系统维修工作实施人员/单位资格应满足制造厂持续适航/服务文件要求。
自测:贵司无人机维修人员/单位资格是否符合制造厂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小型无人机维修至少由通过必要维修知识和机型培训的人员实施;遥控站和链路维修由通过制造厂/服务商专项培训的人员实施;含任何检查、测试、修理、排故、换件或翻修。
自测:贵司小型无人机与遥控站/链路维修是否由经培训人员实施?
实施维修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程序/标准,准备合适工作单卡、正确使用工具设备与器材、保持环境整洁、采取安全防护、如实规范填写维修记录并签署维修放行证明;妥善保存至被下一次维修覆盖。
自测:贵司维修工作是否按准则实施并规范填写、保存维修记录与放行证明?
D5 · 低空航空器
待评共 7 项实名/国籍登记、适航证件、状态探测、C2 链路、飞行数据、电子围栏。
所有无人机系统应按 C 章要求实名登记和国籍登记,并按 92.453 条取得与适航批准类别相应的适航证件。
自测:贵司无人机是否均完成实名登记/国籍登记并取得相应适航证件?(请列明机型、登记与适航信息)
安装与飞行规则相适应的航空器状态信息探测设备;载人/载货情况安装与运行场景相适应的应急或救生设备;遥控站/操控设备具有显示状态信息的仪器仪表。
自测:贵司无人机是否安装状态探测设备与(载人/载货时)应急救生设备,遥控站可显示状态信息?
具备符合局方要求的有效空地指挥和控制链路(C2 链路)。
自测:贵司无人机是否具备符合局方要求的有效 C2 指挥控制链路?
建立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
自测:贵司是否建立可记录、回放、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
对接入航行服务及运行控制服务提供方的用户,应符合相应的接口规范。
自测:如接入航行服务/运行控制服务方,贵司是否符合相应接口规范?
实施运行时确保适航证件持续有效、处于适航状态、应急救生设备正常、遥控站及链路设施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自测:贵司每架无人机在运行时是否均处于适航状态且应急设备正常?
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及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轻型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安装符合适航要求、通过检验/检测并按局方能力等级实施飞行;使用说明书/飞行手册含符合要求的电子围栏应用程序。
自测:贵司应装电子围栏的无人机是否均已安装、通过检测并合规使用?
D6 · 信息数据
待评共 2 项运行资料可查、运营合格证与运营规范保存及熟知。
运行人能在主运行基地或局方可接受地点提供运营合格证及运营规范、应保存记录/文件/报告的现行清单;保存人员能提供相关资料。
自测:贵司是否随时可向局方提供运营规范及应保存记录文件的现行清单?
在主运行基地或其他局方可接受地点保存运营合格证和运营规范以备检查;保证每个参与运行人员熟知运营规范中适用规定并遵照执行;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转让运营合格证。
自测:贵司是否妥善保存运营合格证/规范,且运行人员均熟知并遵照执行、无涂改出借?
D7 · 舆情引导
待评共 1 项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与人员知悉。
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含人为坠机应急处理要求和紧急备降地点),并确保直接参与飞行操控人员了解飞行各项条件、紧急处置预案、各自职责与潜在风险。
自测:贵司是否制定并让相关人员熟知紧急处置预案(含坠机应急与紧急备降地点)?
D8 · 其他(特定类/审定类)
待评共 47 项仅特定类(及审定类)/审定类需评估:运营规范符合性、审定类附加条款。开放类运营人请勾选「不适用」。
运营合格证编号、主运行基地地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运行种类、经营种类、运行风险等级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运营合格证编号、基地、联系方式、运行/经营种类、风险等级等信息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无人机制造商、型号、类别、运行区域、运行范围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无人机厂商、型号、类别、运行区域/范围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管理人员及指定局方联络人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管理人员及局方联络人信息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运行安全管理手册及 SMS 管理机构联系情况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 SMS 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手册联系情况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相关运行手册及保存的运行记录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运行手册及保存的运行记录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电子围栏有效性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电子围栏有效性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运行控制系统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运行控制系统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提供限制区域信息的系统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限制区域信息系统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高度表拨正程序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高度表拨正程序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遥控站设备以及应急电源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遥控站设备及应急电源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信息以及数据保存方式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飞行数据记录系统及保存方式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批准的探测与避让(DAA)设备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探测与避让设备信息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训练大纲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训练大纲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若涉及分布式操作,分布式等级及场景满足运营规范要求,安全分布式操作责任人信息及相关文件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如涉及分布式操作,贵司等级/场景/责任人信息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操控员清单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操控员清单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运行手册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运行手册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若涉及机场运行,运营规范批准的机场最低运行标准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如涉及机场运行,贵司机场最低运行标准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无人机所使用的能量源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无人机能量源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若涉及无人机发射和回收设备,该设备有效性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如涉及发射/回收设备,其有效性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运营规范批准的 C2 链路类型和限制要求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 C2 链路类型与限制要求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若涉及 C2 链路保障要求,按批准的 C2 链路服务水平协议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如涉及 C2 链路保障,服务水平协议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疲劳管理文件相关规定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疲劳管理文件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批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维修管理手册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维修管理手册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主最低设备清单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主最低设备清单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航空器满足该条款适航及维修要求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贵司航空器适航及维修要求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若涉及维修单位情况,维修协议单位信息与实际保持一致。
自测:(特定类/审定类)如涉及外部维修单位,其信息是否与运营规范一致?
所有无人机系统应完成实名登记和国籍登记,并按 92.453 条取得与适航批准类别相应的适航证件。
自测:(审定类)贵司无人机是否完成实名/国籍登记并取得相应适航证件?
中型/大型非复杂维修由按制造厂规范通过机型培训人员实施;任何按 CCAR-66 取照人员视为符合;中型/大型复杂维修由按 CCAR-145 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自测:(审定类)贵司中型/大型无人机复杂维修是否由 CCAR-145 批准单位实施?
建立符合局方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能按规定实施安全管理。
自测:(审定类)贵司是否建立并运行符合局方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对所有运行中涉及的遥控站安全运行负责,遥控站设备、工作环境、应急计划和管理方式等符合局方要求。
自测:(审定类)贵司是否对所有遥控站的安全运行(设备/环境/应急/管理)负责并符合要求?
无人机具备探测与避让(DAA)能力,DAA 设备的功能、操作和培训符合局方要求。
自测:(审定类)贵司无人机是否具备符合局方要求的 DAA 能力与培训?
无人机安装可进行适当防撞机动操作的自动系统。
自测:(审定类)贵司无人机是否安装可进行适当防撞机动操作的自动系统?
飞行机组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飞行手册或运行限制规定,并根据运行风险增加成员。
自测:(审定类)贵司飞行机组成员组成与人数是否满足手册/限制并随风险增加?
规定运行无人机飞行机组成员的角色、工作任务分配、紧急情况下应履行职责。
自测:(审定类)贵司是否明确机组成员角色、任务分配与紧急职责?
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训练大纲,确保所有飞行机组成员完成履行职责所需训练。
自测:(审定类)贵司是否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训练大纲并完成机组成员训练?
满足运行手册最低要求的训练、经验和近期经历要求,方可指派担任机长。
自测:(审定类)贵司指派机长是否满足训练/经验/近期经历要求?(请说明机长经历与训练)
制定飞行运行实施程序,含运行设施符合性、检查单使用、最低飞行高度、机场最低标准、仪表飞行程序、飞行计划、气象限制、能量源要求、机组指派、疲劳管理等。
自测:(审定类)贵司是否制定含检查单/最低高度/气象/能量源/疲劳管理等飞行运行程序?
制定 C2 链路建立、保障和终止程序;制定非正常和紧急程序,确保 C2 故障时无人机按预设程序可预期飞行。
自测:(审定类)贵司是否制定 C2 链路建立/保障/终止及故障应急程序?
通过协议由服务方支持运行时,服务方应遵守经批准的安全管理程序;局方/外国民航当局可在必要程度获取文件与检查设施。
自测:(审定类)如依赖协议服务方,其是否遵守贵司安全管理程序并可被局方检查?
在机场以外实施起飞和着陆,操控员/运行人应按局方要求评估风险要素。
自测:(审定类)贵司机场外起降是否按局方要求评估风险要素?
建立发射和回收设备的操作规程。
自测:(审定类)贵司是否建立发射与回收设备操作规程?
操控员应计划或选择紧急迫降地点,并制定终止飞行相应程序。
自测:(审定类)贵司是否计划紧急迫降地点并制定终止飞行程序?
制定在货舱中运输物品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具体的安全风险评估。
自测:(审定类)如涉及货舱运输,贵司是否制定含安全风险评估的政策与程序?
运行符合适航审定性能要求、不超出飞行手册使用限制,并满足局方性能规范与各阶段重量限制。
自测:(审定类)贵司运行是否满足适航性能要求且不超出手册与重量限制?
为无人机配备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
自测:(审定类)贵司无人机是否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指定具备维修资质和经验的责任人,建立维修计划管理、厂房设施/技术资料/工具器材/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运维档案并可随所有权转移移交;编制维修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
自测:(审定类)贵司是否指定维修责任人并建立完整维修管理体系与维修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