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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含 TC/PC/AC 与限用类设计生产联合审查)
行政许可 · TC·PC·AC
- 主管部门
- 民航局批正常类 / 运输类 / 限用类 TC、STC;地区管理局自行批 PC、特许飞行证,受委托批限用类 TC/STC、AC、出口适航证
- 法定依据
- 761 号令 §9、AP-21-AA-2024-31R1、CCAR-92 §92.305
适用范围
除微型外,中 / 大型民用无人机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须取得相应适航许可。
办理条件与门槛
① 具有设计保证系统(DAS);② 提交型号 / 生产 / 适航相关技术文件;③ 通过局方审查。
办理流程
- 1正常类(运输 / 载人高风险):TC → PC → AC 三证齐全
- 2限用类:设计生产联合审查(局方审查确认函)→ 先发 AC;不接受联合审查的走传统 TC → PC → AC
- 3进口无人机另行办理进口 / 出口适航
材料清单
- •设计保证系统说明
- •型号 / 生产 / 适航申请书与技术资料
- •试验验证报告
- •质量系统文件
常见坑 / 注意事项
- •AC = 适航证(无人机语境),不要写「标准适航证」
- •微小型不豁免全部规章(外国人操控、集群、农用等另有要求)
- •适航审定费用与周期未公开,页面不写
去哪儿办 · 民航局 / 地区管理局
民航局 / 地区管理局
TC / STC 由民航局审批;PC、受委托的限用类 TC/STC 与 AC 由地区管理局审批
属地提示
民航 7 个地区管理局管辖(国办发〔2002〕63 号,31 省全覆盖;港澳台不属任何管理局):
- 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 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吉林、黑龙江
- 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 中南地区管理局: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 西南地区管理局: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西北地区管理局: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 新疆管理局:新疆
山东特殊:省政府令第 371 号(2026-01-01 施行)设独立罚则(1000 元以下 / 1000–5000 元),为全国唯一。
属地规则以官方最新通告为准,本提示仅供快速定位,不替代行政审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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