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官方出口管制许可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无人机出口管制)

商务主管部门 · 出口管制

主管部门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
法定依据
《出口管制法》及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3 年起,后续有调整)

适用范围

出口达到管制技术指标的无人机及其关键载荷、部件的企业。

办理条件与门槛

出口物项落入管制清单或达到技术指标门槛时,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办理流程

  1. 1判定出口机型是否落入管制清单 / 达到指标
  2. 2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3. 3取得许可后办理出口通关

材料清单

  • •出口许可申请表
  • •物项技术参数说明
  • •最终用户 / 最终用途证明
  • •企业资质材料

常见坑 / 注意事项

  • •管制范围与参数门槛以最新公告为准,不同机型差异大
  • •未取得许可出口管制物项属违法
  • •建议出口前向商务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核实

去哪儿办 · 商务主管部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商务主管部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以商务部等部门最新公告为准

属地提示

民航 7 个地区管理局管辖(国办发〔2002〕63 号,31 省全覆盖;港澳台不属任何管理局):

  • 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 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吉林、黑龙江
  • 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 中南地区管理局: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 西南地区管理局: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西北地区管理局: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 新疆管理局:新疆

山东特殊:省政府令第 371 号(2026-01-01 施行)设独立罚则(1000 元以下 / 1000–5000 元),为全国唯一。

属地规则以官方最新通告为准,本提示仅供快速定位,不替代行政审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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