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官方出口管制许可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无人机出口管制)
商务主管部门 · 出口管制
- 主管部门
-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
- 法定依据
- 《出口管制法》及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2023 年起,后续有调整)
适用范围
出口达到管制技术指标的无人机及其关键载荷、部件的企业。
办理条件与门槛
出口物项落入管制清单或达到技术指标门槛时,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办理流程
- 1判定出口机型是否落入管制清单 / 达到指标
- 2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 3取得许可后办理出口通关
材料清单
- •出口许可申请表
- •物项技术参数说明
- •最终用户 / 最终用途证明
- •企业资质材料
常见坑 / 注意事项
- •管制范围与参数门槛以最新公告为准,不同机型差异大
- •未取得许可出口管制物项属违法
- •建议出口前向商务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核实
去哪儿办 · 商务主管部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商务主管部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
以商务部等部门最新公告为准
属地提示
民航 7 个地区管理局管辖(国办发〔2002〕63 号,31 省全覆盖;港澳台不属任何管理局):
- 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 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吉林、黑龙江
- 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 中南地区管理局: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 西南地区管理局: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西北地区管理局: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 新疆管理局:新疆
山东特殊:省政府令第 371 号(2026-01-01 施行)设独立罚则(1000 元以下 / 1000–5000 元),为全国唯一。
属地规则以官方最新通告为准,本提示仅供快速定位,不替代行政审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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