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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

备案(强制)· 工信部66令

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uas.miit.gov.cn);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 省级通信主管部门
法定依据
工信部令第 66 号 §3 / §4 / §6 / §7;761 号令 §9、§45

适用范围

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无人机的生产者(含生产 / 组装 / 拼装),进口商同样负备案义务。

办理条件与门槛

生产者须为每台无人机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并报工信部备案;型号代码须先报工信部审核确认。

办理流程

  1. 1拟制生产者名称代码(4 位)+ 产品型号代码(4 位),报工信部审核确认
  2. 2为每台机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 名称码 4 + 型号码 4 + 序列号 12 = 20 字符
  3. 3将识别码信息报工信部备案(系统 uas.miit.gov.cn)
  4. 4因维修维护变更识别码的,重新飞行前备案

材料清单

  • 生产者名称代码与产品型号代码审核确认材料
  • 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逐台)
  • 企业注册开户信息

常见坑 / 注意事项

  • 上层「型号代码审核确认」与下层「逐台识别码备案」法定用语不同、不能互替,混了会漏办
  • 进口商同样负有备案义务
  • 豁免:模型航空器生产不适用(§16);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无需赋码也无需备案(§3 / §15)
  • GB 46860—2025 强制性国标 2027-01-01 实施,「一机一码、一码定终身」
  • 区别于同规章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关联义务,不单列)

罚则

761 号令第四十五条:生产者未按规定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裁量基准实例:娄底市工信局 2025 年裁量基准——初次违法且产生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第 2 次违法按违法所得分档 3–10 万 / 10–20 万 / 20–30 万。)

去哪儿办 · 工信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

工信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

https://uas.miit.gov.cn

系统:uas.miit.gov.cn;工信部网站 → 政务服务 → 备案服务专栏

属地提示

民航 7 个地区管理局管辖(国办发〔2002〕63 号,31 省全覆盖;港澳台不属任何管理局):

  • 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 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吉林、黑龙江
  • 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 中南地区管理局: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 西南地区管理局: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西北地区管理局: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 新疆管理局:新疆

山东特殊:省政府令第 371 号(2026-01-01 施行)设独立罚则(1000 元以下 / 1000–5000 元),为全国唯一。

属地规则以官方最新通告为准,本提示仅供快速定位,不替代行政审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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